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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有關74年至78年間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教師服務年資採計疑義乙案,請依說明段辦理-人事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19日臺國(三)字第1000155147號函辦
理。
二、旨揭教師服務年資採計,歸納經教育部相關函釋之處理原
則如下:
(一)凡於62年至74年間依據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(
班)試行要點(以下簡稱試行要點)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,未
調離原職且有文件可稽查證明者,其於74年至78年納編前
之服務年資同意併予採計。惟倘該教師雖於74年以前即進
入依據試行要點規定立案之幼稚園服務,但於74年至78年
間轉介至其他幼稚園任職者,則其轉介至他園服務以後至
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則不得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(
下簡稱退休條例)第18條第3項規定併予採計。
(二)凡於62年至74年前即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,但於74
年以後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未轉介至其他幼稚園者,自
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至民國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同意併予
採計。至74年以後至78年納編前始進用之幼稚園教師,因
74年以後應已無依據試行要點規定立案之幼稚園,渠等於
74年至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不得依據退休條例第18條第
3項規定併予採計。
(三)至74年以後至78年納編前始進用之幼稚園教師,因74年以
後應已無依據試行要點規定立案之幼稚園,渠等於74年至
78年納編前之服務年資不得依據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規
定併予採計。
三、惟邇來對於旨揭服務年資之採計時有爭議,基於維護相關
利害人權益之考量,嗣後對於教師於74年至78年間曾任國
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教師服務年資之採計,依下列事項
辦理:
(一)本「從寬原則、事實認定」之原則辦理。原依教育部前以
99年2月1日臺國字第0980205165B號函釋,至遲74年8月1
日以後應已無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教師,因此,74年以
後自無符合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「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
學附設自立幼稚園(班)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
,得併計為退休年資」規定之情事。惟基於考量幼稚教育
法雖於70年11月6日公布施行,且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亦
於74年2月14日以七四教四字第142380號函頒之臺灣省輔導
幼稚教育正常發展實施要點,請臺灣省各縣(市)政府對於
幼稚園申請應依幼稚教育法、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及幼稚
園暫行設備標準等有關法令審核,惟當時政府財政困難,
恐縣(市)政府無法於一時之間完全依據幼稚教育法等規定
辦理幼稚園,復因教育部確實未發現試行要點廢止公告之
檔案資料,縣(市)政府繼續依循試行要點規定設立自立幼
稚園及進用教師,亦不無可能,因此,考量信賴保護原則
,倘經舉證符合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,教師確係依
試行要點第14條規定進用,則本「從寬原則、事實認定」
之原則辦理。倘於98年1月21日退休條例修正後已退休之人
員提具相關足以證明之文件資料,再另依個案情形辦理。
(二)有關證明文件認定問題,只要幼稚園園長、教師提供足以
證明當事人確係依據試行要點規定進用,則可認定。惟因
依試行要點第14條規定,縣(市)政府於每學年度開始後2
個月內,將該管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名稱、招收幼兒
數、班級數、教師名額及其開辦日期、暨核准之日期文號
等,分別列冊函報教育廳備查,教師申請年資採計需自行
檢附本府核備或備查之相關資料送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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