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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教育部函釋學校教師聘約可否未經校務會議審議,逕由學校與教師會協議訂定案-人事

說明:
一、教師聘約如屬各校通用之聘約條款,事涉教師權利義務,
宜認定為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定的「學校各種
重要章則」,應經校務會議議決。
二、另依據教師法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,各級教師
組織得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教師聘約準則,尚非
與學校協議聘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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