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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本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,並於公告後實施。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3日教人字第1131800077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人事總處113年3月13日總處綜字第1130000605號函辦理。

三、查人事總處前以112年9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通函各主管機關,另新竹縣政府於112年9月19日府人字第1120380142B號函副知本縣立國民中小學,機關首長如涉職場霸凌事件應由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,並修正「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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