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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稱性平法)第9條第2項規定、第12條第2項規定及第21條規定

「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1次,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;其組織、會議、委員資格、任期、解聘事由、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學校應依準則,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。」、
第12條第2項規定:「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,並公告周知。」
第21條規定略以:「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,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;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,並公告周知。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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